亳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亳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亳州市博物的业务建设,提高学术水平,特设“亳州市博物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和学术的咨询、参谋、审议机构,在博物的管理运营、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发挥相应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二条   向馆长办公会议建议长期业务规划和年度业务计划。

第三条   审议保管部的征集方案和征集办法。

第四条   审议各类展览项目,对展览主题、展览内容设计以及形式设计方案进行学术讨论,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五条   制定长期和年度科研计划,组织、议定本各项科研课题,对重点课题进行指导。

第六条   评审本的各项科研成果,对本承担的科研课题进行指导。审议本年度科技奖励项目。

第七条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内外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业务讲座、学术研讨会。

第八条   审议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提出人才配置和结构的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指导出版本学术刊物。

 

第三章     织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领导和部分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具有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另可聘请若干省内外知名专家,作为学术委员会特邀研究员(适当给予补贴)。

  1.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名,学术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3名,由主任提名,经馆长办公会议研究产生。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一般不少于两次会议。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满后,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致力于亳州市博物馆的业务和学术建设,指导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并积极提出促进博物业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七条   努力完成馆内安排的有关业务活动,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人数须在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馆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